老年人建筑必须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17-07-29 08:51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7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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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都讯 针对近期我省多地火灾事故频发的情况,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审批工作,包括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国家标准等。

老年人建筑是指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根据数据统计,到2016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412家。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次发文对于养老机构的消防报警、灭火系统的设置,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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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对养老机构有了更严格的防火要求

根据文件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前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按原执行规范执行,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应增设独立式感烟报警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实施后申请审批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执行,例如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是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不应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建筑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老年人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住建部、质检总局于2014年8月27日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市区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老年公寓已经开了十几年,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当时没有明确的要求。他现在已经在请人对老年公寓的消防设施进行图纸设计,准备申请安装。

每年对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根据文件规定,1998年9月1日后(含9月1日)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含1000平方米),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然后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而1998年9月1日之前(不含9月1日)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由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出具《现场查验指导表》。符合检查要求、无整改意见的,养老机构可凭《现场查验指导表》和消防部门无隐患记录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每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依法查处。

温都记者 吕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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