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于每年6月1日后启动招生,已签订的招生协议一律作废

2018-01-19 20:04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22870

市教育局19日召开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重申有关规定。会议强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于每年6月1日后方可启动招生活动;而各民办中小学目前已经签订的招生协议,确认的预录取名单一律作废,家长所支付的定金、押金一律退回。

微信图片_20180120083057.jpg

会议重申民办中小学招生必须执行“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招生计划。民办中小学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民办中小学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微信图片_20180120083103.jpg

二是严格招生时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于每年6月1日后方可启动招生活动,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前启动招生活动,包括网上报名、预登记、校园开放日等等。民办普高必须在中考成绩公布后,方可组织招生活动。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以预录取等名义争抢生源。

三是严格招生方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培训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民办中小学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是严格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应立足本地招生,民办普高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跨县域招生,其跨县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按温州市教育局高中招生有关规定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跨县域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报学校所在地和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学校所在地和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

据悉,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已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视情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政府财政资金奖补;核减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年审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举措。

下一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温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估制度,将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由低到高按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四个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在星级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

温都记者 张新彤 通讯员 夏雯雯

内容官 尤豆豆

集成官 王蓓

QQ截图20180120083236.png

网友评论



新闻搜索:
掌上温州掌上温州客户端
第一时间了解温州资讯
下载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