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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注意!垃圾分类标准8月1日起实施,未分类投放拒不改正,最高可罚200元

温州市民注意!垃圾分类标准8月1日起实施,未分类投放拒不改正,最高可罚200元

2019-06-19 22:09 阅读数:24088

温都讯 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该标准8月1日起实施。

标准显示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物:纸类;塑料类(容器塑料和包装塑料等);玻璃类;金属类(铁、铜、铝等金属制品);编织类(旧纺织衣物、鞋帽和编织制品等)。

投放要求:纸类宜折好压平;塑料类宜洗净瓶内残留物;玻璃类应撕掉标签洗净瓶内残留物,碎玻璃应包装牢固;金属罐宜压扁,尖利物宜包装牢固;编织类应洗净折好压平。

有害垃圾:废电池类;废旧灯管灯泡类;家用化学品类(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其他(废胶片、废相纸、废血压计等)。

投放要求:宜保持物品完整性;有害电池等应防止有害物质外漏;废荧光灯管应防止灯管破碎。

易腐垃圾:餐厨垃圾类(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厨余垃圾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树枝花草、腐肉、肉碎骨、蛋壳等);生鲜垃圾类(农贸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投放要求:可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生鲜垃圾,投放至不同容器,不应混入餐具、塑料等不利后续处理的杂质。有包装物的应去除包装投放,包装物应投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它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宜滤水后投放;餐厨垃圾应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投放;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生鲜垃圾投放容器,去除塑料袋等包装物投放。

《温州都市报》2019年6月20日第2版

除上述三种垃圾以外的所有生活垃圾为其他垃圾。

投放要求:按照分类标准无法确认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时,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外,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

大件垃圾:重量超过0.5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

包括家具(床架、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制作家具的材料等);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其他大件垃圾(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投放要求: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严禁危险废物混入。应单独投放到指定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

园林垃圾: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植物残体。

投放要求:应单独收集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按照树枝、树叶、草屑等进行分类,条状材料绑扎成捆,碎片材料包装成袋。包装宜使用可再生材料。应分拣剔除土、石块、铁丝、塑料等非植物性材料。

装修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

投放要求:应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袋装投放指定地点;金属、木料、塑料、玻璃等应捆扎或袋装投放可回收物容器;涂料、油漆等有害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新闻+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都记者 蒋文泽 通讯员 陈展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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