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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拟规定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禁养狗,乘公共交通禁带狗,每户限养一只

温州拟规定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禁养狗,乘公共交通禁带狗,每户限养一只

2019-08-27 21:14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21710

8月27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去年,童洪锡等15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温州市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受到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今年,《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公安局负责条例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8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涵盖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指出,本市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野犬等工作。

《温州都市报》2019年8月28日第2版

计划建立三项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养犬管理针对犬只伤人、烈性犬出户威胁公共安全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计划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明确在全市依法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规定养犬人应携带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狂犬病免疫证明。

二是实行养犬控制制度,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在规定区域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规定区域内,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当犬只失踪、死亡、出售或赠送时,也需进行相应登记。

养犬登记部门负责施行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

明确五类养犬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了5类养犬禁止行为,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禁止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禁止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禁止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水上巴士、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提出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拴养,不得出户;携犬出户需戴犬牌、犬绳牵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图书馆、影剧院等场所为犬只禁入区。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犬只伤人处置问题,条例(草案)也作出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犬只伤人责任保险,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若发生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

此外,草案对新设的行为规范,逐一明确了法律责任,主要为罚款和没收犬只。还就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建立犬只处置机制以及犬只经营活动等作了明确规定。

 温都记者 张新彤 实习生 林泓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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