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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楠溪江一定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注意!楠溪江一定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2019-11-06 09:22 温都网 阅读数:22620

温都讯 10月3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中规定了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河道采砂等一批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标准,并在三类特定区域禁止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生态保护的开发活动。

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闻名遐迩的楠溪江,是国内唯一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国家级风景区。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其生态环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了水体水质变差,非法采砂、捕鱼,滩林破坏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016年,永嘉县启动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前期调研,委托温州大学专家课题组负责立法起草,并成立楠溪江立法起草工作组。今年,楠溪江保护管理立法项目列入2019年市人大立法计划。今年3月《条例》初稿起草完成,并先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其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近日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共有24条,主要涉及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产业限制、水质保护、禁止性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立法重点保护范围:永嘉县境内楠溪江中上游集雨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楠溪江沙头供水工程大坝以上楠溪江干流、支流的集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即确定立法重点保护范围为永嘉县境内楠溪江中上游集雨区域。楠溪江保护范围由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布。

楠溪江保护管理活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社会参与的原则。由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温州都市报》2019年10月31日第3版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保护范围内的3类区域禁止房地产开发项目、非生态保护的开发活动

《条例》规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

同时,对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的特定区域实现最严格的保护政策。《条例》明确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楠溪江将明确水质标准,加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水质是楠溪江保护的核心关切,是楠溪江山水田园风光的灵魂所在。《条例》围绕“保水”这一立法核心目标进行制度设计,推动楠溪江水质保护目标的落实。

一是要求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楠溪江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禁止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目标水质为Ⅰ、Ⅱ类的水域新建排污口,同时要求实施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完善管网设施建设,将污水引流至保护范围外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处理后排放。

三是细化楠溪江水质评估要求,规定建立健全水质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监测分析等具体举措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是增加对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要求,更全面地构筑楠溪江水质保护防线。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将禁止这些行为,违规者将被处罚款

《条例》从不同方面,明确了多项禁止行为,主要聚焦楠溪江水域及滩林保护。

一是在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明确了十类禁止行为,分别是:

(一)违反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河道采砂;(三)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或者使用地笼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四)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六)在水域或者离岸禁止的区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七)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八)在明令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投放水生物种,或者阻断水生生物通道;(十)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是在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三类行为,分别是:新建、改建、扩建与生态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堆放或者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其他破坏滩林生态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利用地笼网捕捞、违规游泳、水上工具违规、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五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应违法者将被处以50元至10万元不等额度的罚款。

温都记者 张新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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