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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创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民企发展,将释放哪些利好?

浙江首创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民企发展,将释放哪些利好?

2020-01-16 20:32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0850

1月16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此前一直备受瞩目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属全国首创。

对于浙江民营企业而言,这也是继中央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民企28条”)之后,迎来的又一重大利好。其中释放了哪些信号?

与中央“民企28条”无缝对接

2019年12月22日,中央发布“民企28条”,不到一个月,浙江即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时间上可以说是无缝对接。

“这是巧合,因为这份条例已经准备差不多一年了,但也说明浙江省一直在动脑筋谋划怎样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执行会长,浙江省重点智库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轶清分析。

实际上,眼下全国各省市都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锣密鼓地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浙江自去年5月开始就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纳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因此尤为及时,且具有很强的创新性。

多位专家认为,浙江率先为促进民企发展立法,有其必然性。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志凯都谈到,浙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民营经济大省,也是民营经济制度先行大省,民营企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对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也较其他省份先知先觉。

徐剑锋还谈到,这几年出现了一些像民营企业已经完成使命,应退出历史舞台的杂音,中央作出了明确表态,毫不动摇地保护、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浙江率先制定这一条例,更有其新的使命。

此外,《条例》的及时性,还体现在与企业规划在时间节点上的无缝对接。杨轶清指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年末年初正是制定2020年决策规划的时候,《条例》此时出炉,企业在市场预期、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心会进一步增强。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此前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中央政策与浙江条例这两股东风,会更加激发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我们可能会交出更漂亮的成绩单。”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吴建荣则表示,“下一步,关键是我们企业自身要高质量发展、稳健发展。”

宁波舟山港的壮大,离不开民营企业的支持。记者 冯贺 尹海木 摄

充分体现“竞争中性”原则

本次浙江出台的《条例》填补了立法上“民营企业”定义的空白。

徐剑锋分析,以往关于“民营经济”的范围存在三种统计口径:大口径指非国有经济,认为外资也属于民营经济范畴;中口径指非公有制经济;小口径指个体和私营企业。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浙江这份条例关于民营企业的定义采用中口径,将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放在民营企业的范畴。”

在这一定义的基础上,《条例》较为充分地体现了“竞争中性”原则与“所有制中立”原则。“事实上,不仅在国际场合,在国内市场更应该强调‘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因为原来国企与民企长期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包括民众心态上也会觉得国企更靠得住,当然浙江可能民企本身规模较大、影响较深,情况又有所不同。”王志凯认为,《条例》在目录上就呈现出很清晰的目标,总则之后即切入“平等准入”,要给民企、国企、外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央的“民企28条”中也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王志凯看来,法治化是配套市场化的,在我国提出有更深层面的意义——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浙江制定《条例》,则是通过法治化推进公平竞争的一个具体措施。

“平等准入”部分第一条即《条例》第十条提到,“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徐剑锋认为,这能更好地打破地方政府的一些歧视性政策,保证民企能够跟国企和外企处于公平竞争。

“以前只有自贸区就外商投资准入提出过负面清单,现在逐渐‘由外及内’,形成对国内不同所有制形式开放的格局,跟国际接轨了。”王志凯这样解释“负面清单”的意义。

杨轶清注意到,《条例》还专门强调了招投标方面的平等准入。

“基础设施领域,大量的甲方是政府、国有企业。这是跟民营企业经营相关性很大的一个领域。第十三条针对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就资格条件、程序等提出了10条行为约束,规定较为细致,其中有些内容属于重申。”

对此,杨轶清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防范像“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等潜规则,如何尽可能消除一些灵活把握的因素和人为操作的空间,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金融政策有不少创新之处

在杨轶清看来,《条例》中金融政策浓墨重彩,有不少创新之处。

比如,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杨轶清解释,民营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利用强势地位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甚至亲属等个人提供保证担保,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在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企业主辛辛苦苦打拼来的个人资产可能就没了,甚至会波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当然,银行也有自己的苦衷,一些民营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没有那么规范,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难以区分,也存在恶意逃废债的情况。但是这一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公平的条款。现在,《条例》旗帜鲜明地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企业家的风险进一步降低,安全感有所提升。

第二十五条提出:“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杨轶清分析,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在国外比较常见,能够分解债权人的风险,这是给金融机构的定心丸;政府投入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在未来肯定是一个方向,浙江本身民营经济发达,如何先行先试,这次也有相对具体的规定。

温州乐清政府部门在走访“机器换人”民营企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蔡宽元 摄

要求行政机关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

《条例》对“行政行为规范”着墨颇多,彰显了浙江“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决心和努力。而强调政务诚信,则是《条例》中的一大亮点。

徐剑锋谈到,以往地方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性条例,但通常难以从法律、制度层面去规范,领导换了、政策变了的情况不在少数,这次浙江通过立法形式来加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行政行为规范,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给民营企业吃“定心丸”。

“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打折,效果如何,取决于政府,取决于公权力。过往也有一些政策的制定是应急性的,第二年客观形势变了,政策就改了。企业家对这种情况心有余悸,往往对政策持观望态度。”杨轶清认为,浙江的这份《条例》通过省人代会立法,严肃性、权威性、含金量较高,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也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的信心和预期。

对此,浙江省政协委员、赛丽正宏集团董事长夏赛丽在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作为企业,希望能够看到这些好改革、好政策,不要因领导更换而改变。而《条例》通过立法,将在制度层面更好保障企业发展。”

王志凯相信,浙江通过人大审议颁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首创举措,一定会帮助广大民营企业家重拾发展信心,重振全社会的企业家精神。

来源: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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