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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可采用脱卡方式结算医保费用,他人也可代为购药

患者住院期间可采用脱卡方式结算医保费用,他人也可代为购药

2020-02-07 18:14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4643

温都讯 各县(市、区)积极落实25条紧急措施后,加强了人员出行管理,但这也对部分市民购药产生了一定困扰, 2月7日下午,记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九场)上获悉,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的通知》,其中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采用脱卡(无卡)方式结算医保费用;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允许参保人委托家属或他人代为购药等。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林晓江解读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的通知》。

特殊时期特殊措施,对我市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院可采用脱卡(无卡)方式结算医保费用。所谓的脱卡(无卡)结算,就是可以不用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由医保信息系统直接进行结算。疫情特殊时期,许多患者及家属被隔离治疗,无法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医保部门为其开通绿色通道,由医保工作人员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来实现脱卡结算。

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是我市医保的特色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部门对第三方配送方式进行服务升级。一方面,开展第三方配送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原来限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向有意愿、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病种范围,配送药品不受原慢性病病种限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复诊参保患者用药申请和实际需求,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由医保医师采取线上续方的方式,诊疗后开具处方,并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的相关配送公司将药品直接送到参保患者家中,诊疗和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直接结算。

药品作为特殊物品,单次处方用药有明确的时限和用量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

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允许参保人委托家属或他人代为购药。被委托人需向定点零售药店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定点零售药店在核对身份信息、做好信息登记的基础上售药。

近期,我市部分地方还探索建立了乡镇(街道)代购员制度,由乡镇(街道)汇总网格员收集的信息报给县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统一组织调配药品后,再由乡镇网格员把药品送到群众手中,解决群众外出购药难问题。

原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在温州市外就医的,需要到温州市三级医疗机构取得转诊证明,方可享受市外就医的相关待遇。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也就是2020年1月20日到疫情结束期间,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在温州市外就医,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自动视为已办理转诊手续。

利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让部分有条件、有意向的定点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自身医疗资源,开通远程诊疗、在线续方、咨询等智慧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就医结算、处方流转、药品配送一体化管理,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全流程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就医购药、减少感染”。

温都记者 王春霞

审核 叶淦

监制 陈博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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