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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第15号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即将推出“安居码”

温州发布第15号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即将推出“安居码”

2020-02-22 22:03 掌上温州客户端 阅读数:121166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居住房屋

出租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即日起至疫情响应解除止,就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管理通告如下:

1.严格执行出租房屋标准。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居住安全和消防安全规定,具备独立居住空间,可供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户单独居住。严禁合租房未有效隔断多户群租,严禁同一居室出租给多人混居(除家庭成员外)。

2.推行“一房一码”备案制度。凡是准备出租、已出租未入住、空置的出租房,由出租人(含转租人,下同)申请即将推出的“安居码”,经属地乡镇(街道)网格员对出租房核验通过后赋码,凭码方可出租。已出租入住的,按上述流程扫码备案。未获取“安居码”的,暂按原渠道备案。

3.实施“两码一证一承诺”(健康码+安居码+身份证+承诺书)入住制度。承租人凭健康“绿码”或有效健康证明+身份证,经“两查两问”排查符合条件的即可入住;持“红码”的一律不得入住,并及时报告村(社区、居),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集中隔离14天措施。承租人首次入住时,须扫“安居码”进行登记和在线填报《出租房承诺书》。

4.出租人要切实承担出租房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主体责任。出租人必须对新入住人员信息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汇总、第一时间报告。鼓励具备条件的出租房“应租尽租”,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绿码”或健康证明人员承租房屋;出租房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黄码”者承租并进行居家隔离14天。发现持“红码”未集中隔离、持“黄码”未居家隔离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承租人,要及时报告村(社区、居),村(社区、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做好处置。群租房(10人及以上出租房)要按照“旅店式”管理模式,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闭环管理,做到防护预案、体温检测、卫生清洁、每日消杀“四个到位”,10人以下出租房屋也要落实消杀、测体温等防控措施。

5.承租人要切实履行有关义务。要如实提供个人身份、健康状况、旅行居住史等信息,主动配合出租人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向村(社区、居)报告,村(社区、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做好处置。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到戴口罩、勤洗手、讲卫生,严禁在出租房内玩扑克、打麻将、聚餐聚会、聚众闲聊等聚集性活动,不准在出租房内留宿他人。

6.各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消防、卫健、住建、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要积极创新以“安居码”“健康码”为主的“互联网+”精密智控模式,切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建立基层网格员“一日一回访”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承租人健康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核查、现场核验,落实安全和防疫监管等措施。各村(社区、居)对辖区内的承租人,要视同本地村(居)民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故限制持“绿码”的或有效健康证明人员出入租住所在的村(社区、居)以及小区、楼宇。

7.各地各部门以及出租人、承租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出租人对承租人信息知情不报、瞒报、漏报,尤其是持“红码”“黄码”者入住或不报告情况的;承租人隐瞒个人健康和高风险地区旅行居住史情况以及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等以上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2日

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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