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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

2020-02-27 23:20 温州都市报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帮扶中小企业特别是复工复产企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帮扶复工复产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疫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政采云”平台注册流程,保证该类企业能够及时在“政采云抗疫物资采供专区”发布供货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应当优先向政府公布的复工复产企业线下直接采购疫情防控必需物资,或通过“政采云抗疫物资采供专区”线上联系订购或发布采购需求求购。

二、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一般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系统,开辟预付款支付绿色通道,保证预付款支付及时、高效。

三、鼓励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采云”平台“政采贷”功能建设和内部流程改造,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破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复工复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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