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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02-27 23:27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634246

当前,浙江银保监局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已对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全力推进复工复产作出了决策部署。温州银行业保险业要进一步提高站位,为复工复产提供更加有序、有力、有效的金融服务,力促“两个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要密切跟进各地复工复产安排,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主动联系优先复工复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贴现额度,做到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快速放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特别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金融需求,对浙江银保监局清单内企业实施“一对一”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无缝对接续贷,鼓励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专项利率优惠,及时做好保险理赔,支持恢复生产、保障供给。

二、切实稳定企业信贷总量和融资预期。各银行业机构要逐月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逐户沟通、提前确定一级响应期及其后3个月内到期的企业贷款支持方案,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一级响应期内到期的贷款,借款人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给予展期、续贷、重组等,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持续深化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等重点工作,稳定融资预期。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酌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经营缓冲期,推动降低负债率。

三、合理延长还款缴费期限。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对复工复产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对复工复产前后现金流暂时不足的企业,合理设定还款宽限时间。对因疫情新增的逾期60天以上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原则上计算逾期时间应扣除疫情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四、积极实施减费让利政策。对疫情防控相关贷款,要给予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鼓励对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企业采取减免贷款利息等措施,倡导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企业,按不超过人行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2020年2月份利息。多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在风险可控、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投保的企财险、责任险、团体健康险、团体意外险等新保、续保费率。

五、不断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内部流程、精简申请材料、探索容缺受理,持续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金融科技应用,发展线上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前期先行先试不动产“查评登”系统、全覆盖试点应用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优势,引导企业通过平台申贷,指定专人全流程跟踪,建立完善符合线上业务特点的授信审批流程,创新“线上贷审会”等机制,提升平台回应、分办和审贷效率。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研究新形势新挑战,积极改变“陌生拜访”“柜面办理”等传统营销和服务模式,不断深化线上营销、电子化回访等,提升线上业务的后台服务能力和客户体验。

六、持续强化重点领域支持。推进“13520”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五大金融”工作。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合理调配内外部资源,持续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用好政策性融资担保工具,确保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贷款增速持续提升。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疫后有扩大生产需要的企业发放技改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满足各行业优质企业并购融资需求,推进重点建设项目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工作。充分发挥资源、信息优势,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提高保险覆盖面。

七、推动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针对疫情期间涌现并发展的生命健康、生鲜电商、在线教育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要积极主动加强研究,并结合温州“50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医疗康养中心城市建设”等战略规划,制订并实施专门信贷支持计划,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个性化、特色化银行保险服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八、继续深化联合会商帮扶。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大型企业跟踪服务和流动性风险监测,确保特殊时期融资稳定。对防疫期间和疫后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企业,及时运用联合会商帮扶机制,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会商方式,集体决议、一致行动、有效帮扶,严禁单方面抽贷、压贷行为。对确需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的,要事先谨慎评估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重点关注可能对担保企业产生的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因担保链、资金链导致风险扩散蔓延。对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质押股权,应制定实施特殊的风险容忍政策。

九、保障个人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对新冠肺炎感染人员、被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等四类群体,要在一级响应期内妥善做好住房按揭、信用卡、保险保费等延期还款、缴费安排,暂停催收催缴,并做好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告知和管理;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协商调整还款、缴费安排。在一级响应期内,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取消患新冠肺炎客户的疾病险、医疗险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十、积极提供创业就业支持。鼓励向疫后创业人群发放低息、免息创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借款人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一年展期。鼓励保险机构为疫后失业人员提供保险代理人新人培训机会,为优秀学员提供一定期限的保底福利,支持疫后就业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制定特殊时期授信审批流程,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前提条件的,可采取先放款、后完善条件的方式,实现快审快贷。制定票据承兑、核保核签、跨境支付等领域应急操作标准,研究采取录音录像等非现场核保核签方式,简化国际业务收付汇流程。制定或向上争取特殊时期免责制度,建立免责行为清单和报告请示流程,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等的工作主动性。

十二、切实主动落实政策措施。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加大对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倾斜力度”政策,最大限度向上争取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各地各部门支持加强金融服务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并充分传导惠及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内部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持续深化“三服务”“百行进万企”活动,通过创新“线上对接”“金融管家”等方式,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效果、企业真实需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总结报告落实金融支持政策的有关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分局各监管科(组)要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动态优化。同时,要加强机构内部督查督导、监管督促指导,严格问责目标落实不到位、企业需求响应不及时、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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