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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议案提案|加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常态化监督与管理

两会议案提案|加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常态化监督与管理

2020-04-21 20:54 温州都市报 阅读数:1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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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市政协委员、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鹿城区知联会副会长

此次政协会议,陈静委员带来了《关于在我市进行控烟立法的提案》《关于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措施在源头上减少塑料袋使用的提案》等三个提案。其中,在《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常态化监督与管理的提案》中,她提出:

继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之后,市住建局印发的《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于今年1月20日起施行。

然而,当前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成立、合法变更,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与衔接,业主委员会对于人、财、物、印章的管理及财务账册等的合法交接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单位的管理职责不明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应落实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针对业委会的合法成立、合法换届与变更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有监督权力的机构介入予以常态化监管,业委会缺乏常态化的财务公开机制。

综上所述,形成一套合法的、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监管流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建议:

一是厘清法律规范的层级,秉承下位法与上位法一致的原则。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到浙江省《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再从《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到《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中的管理职责部门定位均应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仅作为协助作用。

二是明确负有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管理职责。区分管理监督职责与协助指导的不同,并给予明确的区分与执行标准划分。

三是制定标准化的监管流程,划清监督职责与范围。

四是建立协会监督与内部监督机构。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业主大会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与业主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

五是建立签署责任保证书制度。对于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在其任职前与其订立责任保证书。

六是建议各级部门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七是宣传监督流程与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知晓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利。

 温都记者 朱斌/整理 郑鹏/摄

《温州都市报》2020年4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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